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原名陳水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黃清海自玖拾肆年伍月貳日起撤銷羈押」應更正為「乙○○自玖拾肆年伍月貳日起撤銷羈押」;理由欄二、所載「... 送往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拘役三十日... 」應更正為「... 送往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拘役三十日...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