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尹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原名陳水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黃清海自玖拾肆年伍月貳日起撤銷羈押」應更正為「乙○○自玖拾肆年伍月貳日起撤銷羈押」;理由欄二、所載「... 送往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拘役三十日... 」應更正為「... 送往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拘役三十日...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尹 良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