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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曾淑華黃梅淑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女子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 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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