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女子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事由,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 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