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翔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 被告
- 蔡政勳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勇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陪席法官所載袁雪華應更正為陳彥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陪席法官所載袁雪華應更正為陳彥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