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聲請人即被告
之選任辯護人 彭意森律師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
、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前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
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