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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曾家貽陳彥宏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聲請人即被告

之選任辯護人 彭意森律師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

、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前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

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賴朱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