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訴字第105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之5號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