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04號
臺灣桃園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10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附設看守所羈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被告甲○○以新臺幣叁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台北縣永和市○○路○ 段119 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罹患卵巢癌惡性腫瘤,亟需開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羈押之被告,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著有明文。又該條規定係為重視人權而設,與被告犯罪之輕重無關,最高法院61年度台抗字第32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執行羈押在案。而被告甲○○罹患卵巢惡性腫瘤,且有保外治療之必要等情,有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1 紙載明:「左側卵巢癌、子宮肌瘤,宜儘量快安排手術」等語在卷可稽,經本院向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函查,該所以95年9 月25日桃女監衛字第0950900522號函稱:「該名收容人於95年9 月18日入監,95年9 月23日因下腹劇痛,急送敏盛醫院龍潭分院就醫,經該院超音波檢查,發現患有左側卵巢癌、子宮肌瘤,醫囑宜盡快安排手術,警請貴院准予其保外就醫,以免病情惡化」等語,是被告甲○○確因罹卵巢惡性腫瘤,且臺灣桃園女子看守所無法提供適當之醫療甚明,堪認被告甲○○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又依羈押法第22條規定:「被告現罹重病,在所內不為適當之治療,或因疾病請求在外醫治者,應由所檢具診斷資料,速轉該管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理。看守所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者,得先將被告護送至醫院治療,並即時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處理」。可知,看守所唯有緊急情形時,始有主動戒護在押被告至醫院治療之義務。而惡性腫瘤係難治惡疾,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則俟緊急情況發生時,通常已性命垂危、回天乏術,是戒護外醫顯有不足之處。唯有准被告保外治療,積極尋求任何可能之醫療方法,方有治癒之機會。保外治療之規定既係為人權而設,與犯罪輕重無關,爰權衡保全被告及兼顧人權,准予被告甲○○以新臺幣3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以確保該被告到庭接受審判、執行。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何信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