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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73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3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