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775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25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因拘提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 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具保人乙○○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6,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