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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曾淑華黃梅淑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775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25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因拘提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 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具保人乙○○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6,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7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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