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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09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02月13日所為95年度桃簡字第209 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年齡與出生年月日載為「54歲(民國41年01月04日生)者,與被告之實際年齡與出生年月日不符,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就上開簡易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年齡與出生年月日載為「54歲(民國41年01月04日生)」者,更正為「52歲(民國43年01月04日生)」,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0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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