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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抗字第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蔡榮澤魏于傑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抗字第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 月4 日,95年度桃簡字第138 號第一審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5年3 月2 日收受本件簡易判決,因不服判決,乃依法於10日內提出上訴狀,惟因不諳法律,將上訴狀誤投臺灣高等法院,遭鈞院駁回,懇請鈞院體查下情,若僅因投遞錯誤即駁回上訴,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等語。

二、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95年3 月2 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臺灣新竹監獄附設戒治所,由被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應自被告收受該判決之翌日即同年3 月3 日起算,且因期間之末日即同年3 月12日(星期日)為休息日,應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至同年3 月13日始行屆滿。而被告係於同年3 月10日向該監所提出上訴狀,既有上訴狀上之臺灣新竹監獄書狀收受章戳可按,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原審依據該書狀送達於臺灣高等法院之同年3 月17日計算,認被告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自有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丁俊成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抗字第3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