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紀育民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具 保 人 紀永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776、6505、6424、7121、8453、8464、8878、9311、9959、9961、9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永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紀育民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之父紀永慶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再經本院命警拘提未著,復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而經具保人表示被告自具保後即未曾返家而久未聯絡等情,此有送達回證、本院拘票、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本院訊問筆錄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 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