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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5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許雅婷何宇宸林大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育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具 保 人 紀永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776、6505、6424、7121、8453、8464、8878、9311、9959、9961、9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永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紀育民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之父紀永慶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再經本院命警拘提未著,復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而經具保人表示被告自具保後即未曾返家而久未聯絡等情,此有送達回證、本院拘票、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本院訊問筆錄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 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大鈞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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