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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何信慶胡芷瑜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87號第一審判決,未附具體理由,具狀提起上訴,依前述規定,本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等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若上訴人逾期仍未以書狀補提具體上訴理由者,本院逕將本案卷宗及證物檢送上訴法院審理,依法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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