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欣欣律師
林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 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4 月13日執行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 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