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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250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25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所為中華民國95年5 月15日壢監裁字第裁53-D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單字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桃警局交字第DA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5年3 月15日1 時15分許,駕駛車號YY-2978 號汽車,僅遭交通隊員警開立1 張超速罰單,之後就接獲另一違規時間、地點相同之無照駕駛罰單,惟違規當日員警即有攜帶設備可資查明有無駕照,竟未當場查明,應屬該員警之疏失,為此聲請准予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行政罰法第 5條定有明文,本件依行政罰法第5 條規定,自應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即95年7 月1 日公布修正施行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論處,先予敘明。次按「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下同)6,000 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異議人於95年3 月15日1 時15分許,駕駛車號YY-2978號自用租賃小客車,行經桃園縣114 縣道往永安方向6 公里處時,因超速行駛,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交通小隊員警攔停,先舉發其有「限速60公里,經電達測速為79公里,超速19公里」之行為;嗣因員警返隊後以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悉異議人係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再逕行舉發其有「無照駕駛(禁駛)」之違規,並於95年3 月15日填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A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異議人於簽收舉發通知單後,到案陳述不服舉發,原處分機關認無理由,仍於95年5 月15日,以壢監裁字第裁53-DA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8,400 元等情,有前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陳述單影本及裁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

四、而異議人就其有上揭違規超速行駛及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等情,固無異詞,雖就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部分,以前開情詞置辯。惟交通員警舉發違規之方式,本不以當場舉發者為限,而係因時因地制宜,以期達成維護交通秩序之行政目的,是茍所採用之取締方式並非違法,違規之異議人尚無從以員警未當場舉發之取締方法,資為免責之藉詞。查異議人於本件舉發時僅出示身分證,並未出示駕駛執照,舉發員警雖以無線電查詢,然因當時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無法連線而未果,員警遂於勤務結束後返隊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得知並無異議人駕籍資料,顯然為違規無照駕駛,乃依法予以舉發等情,既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以95年5 月23日楊警分交字第095808928 號函敘明在卷,並有異議人之汽車駕照基本資料1 份附卷可憑,足見異議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違規事證明確,舉發員警雖因一時未能查明其駕駛執照之有無,而未當場開單舉發,然查知後旋於違規當日即填製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自屬維護交通秩序所容許之取締方式,且未逾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所定,應自違規行為起3 個月內舉發之期限,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再者,無論員警所採舉發方式為何,茍非違法採證,則俱與異議人構成違規事實與否無涉。是異議人上開所辯,要難採為其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違規事證已甚明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上揭法條規定,裁處異議人罰緩8,400 元,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之處,異議意旨求為撤銷原裁決,非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丁俊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25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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