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05號

肇事遺棄罪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徐培元林蕙芳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訴字第105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之5號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肇事遺棄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謝至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0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遺棄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