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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曾淑華黃梅淑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175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75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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