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4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4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 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