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73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73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