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85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192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851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7192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