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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7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林孟宜錢建榮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573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01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10 第1 項之誹謗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不宜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 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陳永來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7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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