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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64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潘政宏楊晴翔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66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戊○○
被告
原住桃園縣
輔佐人
壬○○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已死亡)、丙○○、丁○○、己○○、辛○○○係姐妹,明知其父簡賢能於民國90年間,已將其所有坐落於桃園縣大溪鎮○○段埔尾小段137 、137 之11、137 之12、137 之13地號土地,提供予甲○○於上開土地旁欲興建之「新永和醫院附設廣濟護理之家」作為袋地通行權使用,丙○○、丁○○、被告、己○○、辛○○○等人並於91年10月13日因簡賢能過世而繼承取得上開土地;迄至94年6 月間,上開「新永和醫院附設廣濟護理之家」已近完工,甲○○乃與丙○○等人商談上開通行權道路土地之買賣,惟因購買面積及價差而未果,詎丙○○、丁○○、己○○、辛○○○、庚○○、乙○○(以上6 人均先行審結)竟與被告基於共同概括犯意之聯絡,先於94年6 月29日,委由庚○○及乙○○二人強行以鋼板封閉上開護理之家之出入口,妨害甲○○行使其袋地通行權;嗣經甲○○派人拆卸上開鋼板後,丙○○等人乃再委由庚○○及乙○○於同年7月24日,另以吊車始能吊離之樹頭擋住上開護理之家之出入口,以此脅迫方式,連續妨害甲○○行使權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戊○○業於97年7 月9 日因病不治死亡,此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97年7 月14日函及被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死亡無疑,是依據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64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