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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更字第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多次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因上開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6 月30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在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永定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更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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