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1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114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3 日起執行羈押,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96年1 月23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1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被告應自96年2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