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 月4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4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