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2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02月13日所為95年度桃簡字第209 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年齡與出生年月日載為「54歲(民國41年01月04日生)者,與被告之實際年齡與出生年月日不符,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就上開簡易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年齡與出生年月日載為「54歲(民國41年01月04日生)」者,更正為「52歲(民國43年01月04日生)」,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