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8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原名池文昭
(
甲○○
(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 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評議後,將本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訂於95年9 月11日宣判,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9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