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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5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8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原名池文昭

           (

      甲○○

           (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 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評議後,將本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訂於95年9 月11日宣判,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9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夏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5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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