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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11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蕭世昌林惠霞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1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異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駿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二人代表人
共同選任
辯護人
林凱倫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文輝律師
被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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