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宋志衡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66號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