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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5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惠霞何燕蓉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5號

被告
乙○○ (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被告姓名「盧昭明」,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原記載被告姓名為「盧昭明」,係誤寫,應更正為「乙○○」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5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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