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5號
- 被告
- 乙○○ (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被告姓名「盧昭明」,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原記載被告姓名為「盧昭明」,係誤寫,應更正為「乙○○」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