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95年5月8 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8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