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黃斯偉陳心婷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被告
乙○○○○○○○
被告
PALAN
(選任辯護人 許明桐律師被   告 丙○○ ○○○ ○(被   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ASIKALA SHERINA DEVI PALAN 、THE KAR WEI (鄭家偉)、CHIN CHUN MENG(陳俊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被告SASIKALA SHERINA DEVI PALAN 、THE KAR WEI(鄭家偉)、CHIN CHUN MENG(陳俊明)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SASIKALA SHERINA DEVI PALAN、THE KAR WEI (鄭家偉)、CHIN CHUN MENG(陳俊明)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SASIKALA SHERINA DEVI PALAN 、THE KAR WEI (鄭家偉)、CHIN CHUN MENG(陳俊明)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郭中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