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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潘政宏邱滋杉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欣欣律師

      林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 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4 月13日執行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 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1           書記官 陳夏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吳勇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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