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楊肅欣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甲○○、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乙○○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