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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曾家貽張瓊華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肅欣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甲○○、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乙○○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