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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19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游紅桃徐雍甯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簡上字第19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國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救濟教示欄所載「得抗告」,應予更正為「不得抗告」;原裁定之正本救濟教示欄所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予更正為「本裁定不得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19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