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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55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審易字第5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出生年月日「74年1月16日」應更正為「71年1月16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55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