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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曾淑華王耀興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易字第1213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1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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