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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97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之28號

      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491 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前因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前開2 罪接續執行,至94年9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95年8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均不知悔改,甲○○、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5年10月10日日沒前之下午5 時許,至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100 號榮民醫院職工宿舍3樓(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再以鐵鎚及乙○○所有客觀上具有危險性之螺絲起子各1 支,竊取該處樓梯間之止滑銅條7 條(價值約新臺幣10,000元),得手後,欲變賣供己花用時,為榮民醫院警衛陳忠德發現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甲○○、乙○○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核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前開犯罪事實,並經證人陳忠德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在卷足稽。足認被告甲○○、乙○○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乙○○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2 人行竊時所攜帶之前開鐵鎚、螺絲起子之材質為鐵質,質地甚為堅硬,可持以揮、擊、打,作為加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工具,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自均屬兇器之一種。核被告甲○○、乙○○攜帶上開鐵鎚、螺絲起子,竊取止滑銅條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分別有事實欄所示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紙在卷可稽,其2 人分別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各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2 人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非是、所竊財物價值如上述、其所竊之物已由被害人領回之所生危害程度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供被告2 人犯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鐵鎚、螺絲起子各1 支,均未扣案,且其中被告2 人均否認鐵鎚為其等所有,且無證據證明鐵鎚1 支為被告2 人所有;就螺絲起子部分,被告乙○○雖坦承螺絲起子為其所有,但已不知去向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故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8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重珍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