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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斯偉蘇昭蓉陳心婷

原告
甲○○
被告
乙○○

           之1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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