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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 至3 、5 至7 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附表編號1 至3 、5 至7 所示之罪刑之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附表編號1 至3 、5 至7 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本院查察,並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 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12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2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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