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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8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8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新竹戒治所戒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等罪,分別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到院。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之1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竊盜            │加重竊盜        │
├────────┼────────┼────────┤
│       宣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
│       告       │                │                │
│       刑       │                │                │
├────────┼────────┼────────┤
│所          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
│法          條  │                │第2、3款        │
├────────┼────────┼────────┤
│犯          罪  │95年7月22日     │95年7月23日     │
│日          期  │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    │同左            │
│        │      │16330 號        │                │
├────┼───┼────────┼────────┤
│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175│同左            │
│事      │      │號              │                │
│實      ├───┼────────┼────────┤
│審      │判  決│95年9 月29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1175│同左            │
│判      │      │號              │                │
│決      ├───┼────────┼────────┤
│        │判決確│95年11月11日    │同左            │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又15│
│權期間或罰金額  │                │日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台幣1 千元折算1 │台幣1 千元折算1 │
│                │日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8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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