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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蕭世昌

聲請人
甲○○
即受刑人

          現於台灣綠島監獄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刑後,再以91年上易字第2122號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而經該院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以其所犯符合減刑,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減刑案件之管轄法院,須為應減刑之案件中,應受減刑判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始足當之。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前揭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91年6 月3 日以91年度易字第587 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 月、拘役50日,然因被告不服本院前揭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1年9 月13日以91年度上易字第212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節,有聲請人即受刑人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上開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尚非本院,揆諸上揭規定意旨,本院就被告本件聲請減刑案件,並無管轄權,被告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9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