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0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江德民林家賢許炎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自字第10號

自訴人
天王星香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甲○○
自訴代理人
吳國輝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3 月22日下午2 時20分許,在位處桃園縣桃園市○○街上之天王星香榭廣場大樓社區內,將其持有中,乃社區保全人員用以填寫、紀錄值勤事項之「值勤日記簿(95年11月23日至96年3 月2 日)」取走,據為己有,拒絕交還。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及第343 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但此所謂被害人,係以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為限(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616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自訴人天王星香榭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核其性質,應屬非法人團體,非自然人,亦非有行為能力之法人,不符前揭被害人之要件。而非法人團體無所謂行為能力,該團體縱設有董事等代表或管理之人,亦不得由其以該團體之名義提起自訴(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4778號判決要旨參照)。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 項雖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然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僅係賦予管理委員會民事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尚不得據此謂管理委員會可提出刑事之自訴(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302號判決同此見解)。準此,本案自訴人對被告提起自訴,與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