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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7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應加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

辯護人乙○○、林宗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7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