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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樓(現因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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