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6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何治蕙衡股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6 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6年9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