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楊偉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5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1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