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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3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0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強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226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所涉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反覆實施同法第325 條搶奪罪之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裁定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案亦於97年1 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判處被告搶奪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嗣上訴期間尚未屆至,故未確定,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2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