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強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226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所涉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反覆實施同法第325 條搶奪罪之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裁定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案亦於97年1 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判處被告搶奪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嗣上訴期間尚未屆至,故未確定,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2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