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魏于傑許雅婷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6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