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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簡字第202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弄5號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竊盜,未遂,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就:「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3 月13日以91年度訴字第17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93年6 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部分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核被告乙○○、甲○○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2 人就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已著手於竊盜而
    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2
    人之刑。另查被告乙○○、甲○○分別曾有如附件犯罪事實
    欄、事實及理由一欄所載之犯罪前科與執行紀錄,此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按,渠等於5 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2 人犯罪動
    機、手段、素行,犯後坦承犯行,竊取之不鏽鋼板1 片業已
    由被害人亞洲福德祠管理人童崇榜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1 紙附卷為憑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8條、第320 第3 項、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速偵字第13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02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