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30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簡字第30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刑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9年11月30 日 以88年度偵字第16948 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89年1 月31日以同年度易字第8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案件經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9年5 月17日以同年度上易字第1600號駁回上訴確定。甲○○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4 月14日以同年度毒偵字第924 號提起公訴,再經本院於89年7 月31日以89年度易字第146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同年9 月8 日確定。甲○○於89年10月3 日入監,上開2 罪接續執行,於90年9 月21日因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91年2 月6 日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300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